以案释法丨军人保国,军嫂卫家,法律给予军婚更多保障
案情回顾
陈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由于陈某是现役军人,常年驻扎军营,所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李某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李某再次要求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经调解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陈某、李某虽分居生活,但李某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陈某在法院庭审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陈某、李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并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多沟通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并驳回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正确。李某上诉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之所以能够安稳和平地生活,一大原因是因为我们有强有力的国防保障。而这与军人个人奉献是密不可分的。军人将青春热血献给了祖国,在本应该和家人团聚、共享生活快乐、共担生活风险的时候与家人长期分离。所以,成为军嫂的人都是敢于奉献的人,我们对军嫂致以崇高敬意。《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不仅为了保障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为了让军人能够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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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妇联
整理/南海妇联微信编辑小组